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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版權法律專業委員會 (2025年6月)
2025-10-09    瀏覽數:984

業務資訊

 

聚焦音樂版權糾紛:從鄧紫棋重錄專輯看
創作者權益保護與法律實務要點

 

近期,歌手鄧紫棋與前經紀公司蜂鳥音樂的版權糾紛因鄧紫棋首張重錄專輯《I AM GLORIA》的上線再度引發廣泛關注。此次糾紛圍繞著作權歸屬”“法定許可條款適用”“信息網絡傳播權行使等核心法律問題展開,不僅折射出音樂行業創作者與資本方的長期博弈,也為從業者提供了重要的版權實務啟示。

糾紛背景:六年版權拉鋸與重錄專輯的法律突破

鄧紫棋與蜂鳥音樂的版權爭議已持續超6年。蜂鳥音樂主張依據合約擁有鄧紫棋百余首歌曲(含《泡沫》《光年之外》等熱門作品)的完整著作權及鄰接權;鄧紫棋則稱,簽約多年后才發現親手創作的歌曲著作權未歸自己所有。

20256月,鄧紫棋通過重錄舊作《I AM GLORIA》嘗試破局。其法律依據主要涉及兩點:

著作權法第42法定許可:該條款規定,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新錄音制品,可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需支付報酬(著作權人明確禁止的除外)。鄧紫棋團隊主張,除兩張專輯外,其余作品首次錄制時未明示禁止使用,因此可依法重錄。

集體管理組織(CASH)的權利代理:鄧紫棋14歲加入香港作曲及作家協會(CASH),該組織代為管理其音樂作品的公開表演、廣播、信息網絡傳播等權利。根據合約約定,CASH管理的權利不歸屬于蜂鳥音樂,因此重錄專輯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可由CASH代其行使。

目前,蜂鳥音樂已要求下架重錄專輯,但截至發稿,QQ音樂、網易云音樂等平臺仍可播放該專輯,雙方爭議仍待司法裁決。

一、行業觀察:創作者權益與資本控制權的深層博弈

鄧紫棋的版權糾紛并非孤例。從泰勒·斯威夫特耗資3.6億美元回購專輯版權,到吳青峰(原蘇打綠主唱)因合約糾紛被迫改名魚丁系重錄作品,全球音樂行業中創作者與資本方的版權拉鋸已成普遍現象。

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副院長于波指出,此類爭議的本質是傳統版權終身買斷模式與數字時代創作者主權意識的沖突。過去,創作者依賴唱片公司的資金與資源完成作品制作,常通過終身買斷合約讓渡版權;而在數字技術降低創作門檻的今天,創作者更注重對作品的控制權與收益權,傳統模式已難以適應新需求。

二、實務建議:音樂版權合同簽訂的核心要點

為避免人歌分離等版權糾紛,北京市文化娛樂法學會音樂法律專委會主任郭春飛、于波等專家結合實務經驗,提出以下建議:

1.明確版權歸屬,區分權利類型:合同中需清晰界定詞曲著作權錄音制作者權的歸屬,避免所有歌曲”“全部權利"”模糊表述,防止被動轉讓核心權益。

2.細化授權范圍與期限:明確授權性質(獨家/非獨家)、地域范圍、時間限制及權利轉讓細節,避免因條款籠統引發爭議。

3.規范報酬分配與支付:約定報酬計算方式、支付周期及稅務承擔,防止拖欠或結算不透明。

4.完善解約條款:明確解約條件、程序及版權回歸時間點,避免長期綁定;爭議解決條款應選擇有利管轄地,降低維權成本。

5.強化法律審核與證據留存:簽約前務必聘請專業律師審核合同,識別顯失公平條款;保留簽約證據(如合同原件、溝通記錄),定期審查履約情況,必要時通過法定許可或司法途徑維權。

結語

音樂版權糾紛不僅關乎個體權益,更影響行業創新活力與法治環境。廣州市律師協會商標版權專業委員會將持續關注版權領域熱點問題,通過專題研討、實務培訓等形式,為律師會員提供法律解讀與操作指引。

 

來源:《南方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