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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律師協會對外宣傳聯絡專門委員會工作規則
2013-01-28    瀏覽數:11,628

(2003年5月30日五屆常務理事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樹立律師的良好形象,提升律師的社會地位,保證對外宣傳聯絡委員會更好地開展工作,根據《律師協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 廣州市律師協會對外宣傳聯絡委員會是在廣州市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下負責對外宣傳聯絡及發布重要業內信息的專門工作機構。


第三條       對外宣傳聯絡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廣州律師在政治、經濟、文化領域中的作用;


(二)及時發布業內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的信息;


(三)宣傳優秀律師及其律師事務所事跡;


(四)適時召開新聞發布會;


(五)及時與媒體溝通對律師業的宣傳情況;


(六)與政府及相關部門保持聯絡;


(七)與其他各省市律師協會及港澳臺地區律師公會保持緊密聯系,及時互通業內信息;


(八)常務理事會授權辦理的其他對外宣傳聯絡事務。


第四條 對外宣傳聯絡委員會的設立、調整和撤銷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五條 對外宣傳聯絡委員會由熟悉律師執業情況,執業經驗豐富,具備良好的執業道德及執業紀律,關心律師事業發展的執業律師組成。


第六條 對外宣傳聯絡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


第七條 對外宣傳聯絡委員會主任由常務理事會指定。


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常務理事會通過。


委員由執業律師自行申請,經主任審核通過后,上報常務理事會。


第八條 對外宣傳聯絡委員會四年為一屆,主任、副主任、委員的任期與律協理事的任期一致。


第九條 對外宣傳聯絡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機構是律協業務部。


第十條 對外宣傳聯絡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申請聘請專家若干人作為該委員會的顧問,顧問可以列席委員會會議,發表意見。


顧問由廣州市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聘請。


第十一條 對外宣傳聯絡委員會的工作會議采取定期與臨時兩種形式。


定期會議每月召開一次。


臨時會議根據以下情況召開:


(一)常務理事會提議;


(二)主任提議;


(三)半數以上委員提議;


第十二條 對外宣傳聯絡委員會的工作會議有三分之二的委員到會即可召開。


會議決議方式為到會委員半數以上通過。


第十三條 對外宣傳聯絡委員會主任職責:


(一)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和經費預算案;


(二)召集委員會的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


(三)提名副主任人選;


(四)提請本委員會委員的增補或撤換;


(五)代表對外宣傳聯絡委員會,向外部發布重要的業內信息;


(六)定期向常務理事會匯報工作;


(七)缺席委員會會議時,指定副主任代為履行其職責。


第十四條 對外宣傳聯絡委員會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十五條 對外宣傳聯絡委員會委員職責:


(一)完成委員會安排的各項工作;


(二)提議召開委員會臨時工作會議;


(三)關注國內外的業內信息,及時將各地的業內信息向常務理事會匯報。


第十六條 對外宣傳聯絡委員會委員,在下列情況之一發生時,自動喪失其委員資格:


(一)以書面方式向對外宣傳聯絡委員會提出辭職的;


(二)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工作會議的;


(三)連續兩次未完成委員會布置的工作任務的;


(四)因受到律協紀律委員會懲處或司法行政機關處罰或不稱職而被委員會解聘的;


(五)被吊銷律師執照的。


委員因事不能出席工作會議的,請假必須經主任批準。


第十六條 對外宣傳聯絡委員會活動經費來源為律協會費、各項活動收入、接受贊助等。


委員會原則上在年度預算內使用經費;超出年度預算的,需報常務理事會批準。


委員會的活動經費由廣州市律師協會統一管理。


第十七條 本規則由廣州市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制定、解釋、修改和廢止。


第十八條 本規則自2003年6月1日起試行。